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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确定第三人的办法包括:利害关系人自己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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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减少诉讼疲劳,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什么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司法实践,对行政诉讼第三人进行了总结和探讨。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启动后,怎样追加第三人呢?笔者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认为可以区分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和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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