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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方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未提起诉讼的,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且未提起诉讼的,公民、法...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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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原被告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行政法的权利义务关系。3、行政诉讼第三人必须在诉讼开始后和审结前参加诉讼。否则,就不会出现第三人参与诉讼的问题,这是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特点。四、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追加: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交追加第三人的书面申请。申请应符合形式要求,材料齐全。申请中应列出追加第三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追加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1、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为原告。被告以外的行政相对人;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在诉讼开始后和审结前;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根据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方式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主动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二、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行政机关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未被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但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和被告相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和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但由于第三人有类似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和类似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各自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但不同的。类似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大多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与原告几乎相同;类似被告地位的第三人,由于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反诉,不能在行政诉讼中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类似被告的第三人也可能因其在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地位而受到这样的限制。当被告应当追加,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时,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被告相同,在享有相应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受到相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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