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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合同到期了,应当自然终止,在此情形下根本无需提出辞职,不知你又为何提出辞职?二、关于失业金的表述不清楚,是合同到期后...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如果雇员仍未续签,他们就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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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续签是法定情形的,如果到期后出现必须要续延的情况,则依法续延到法定情形消失后为止。如果你朋友还在医疗期内,单位是不能作出此决定;如果医疗期享受完毕了,则单位可以这样做到。具体医疗期事宜,您可以在百度里搜索而得。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楼主您好,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后,您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没有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与您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原合同期满后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您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并与您补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原合同是一年一签的。到期时间是2005年5月1日。事实劳动到2006年5月1日不应该算结束了, 2006年4月5日在单位待岗。4月30日起就没去了,单位也没出具解除通知。不算已解除了合同。你可以请求劳动仲裁,一直没给你安排工作,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要求每工作一年就有一个月经济补尝,可以要6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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