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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购房合同和发票时,如何应对?

2024-11-19
如果您持有的购房合同及相应的发票不幸遗失,您可以参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关于合同丢失问题。如果您尚未进行预售登记环节,只需具备合同副本原件,将其交给开发商作废处理,然后与开发商重新签署一份原始的购房合同,在此过程中需支付一定的合同工本费用。若您已经完成预售登记程序但未办理相关银行按揭事宜,意外丢失合同后,则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声明公开宣告合同作废,待三个月期限过后,携带报纸前往预售登记机关以申请注销旧有合同,接着再依据与开发商达成的新规定重新签订一份购房合同。而如果已经成功办理银行按揭业务,若合同不幸丢失,除需执行上述繁琐的手续之外,还需要同办理贷款的银行方面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同时将新建合同置于银行中作为抵押担保物。 其次,关于发票丢失处理过程。您可以直接向开发商明确展示相关情况,并在开发商处请求重新开具发票,且务必请其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章以及公司公章等标志,以确保所开具之发票的有效性。若遗失的是关于首付款的发票,当房屋正式交付给您后,您仍然可以获取到相应的总房款发票,此类情况并不会对您办理房产证造成实际影响。反之,如果遗失的是整张的购房全款发票,那么您可以尝试请求开发商索取出具书面证明,或者提供原始发票的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复印件资料,并为这些资料加上公司相关的盖章确认,最后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此途径将这些发票视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最后,《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到上述两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已办理产权登记,自然也就不必担心因丢失合同和收据所造成的隐患。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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