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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购簿丢失

2021-10-15
发票收购簿丢失应当当当天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发生遗失,被盗《收据收购簿》时,当天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地市级(包括地市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纸、杂志、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要求的媒体上发表遗失声明。填写《税务证明书丢失报告书》(1份),提供以下资料:提供事实经过的书面报告书的丢失声明书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报头的丢失声明书的版面原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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