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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的规定,房产赠与的免税范围包括: 1、房产所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的当事双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3种情况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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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减免范围: 1.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如与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房产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2.行政单位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无论是否收取培训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自用的房产比照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出租、出包、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4.大专院校和其他各类学校为学生提供实验场所以及以勤工俭学为主的校办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对于营业性的企业,其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对于与个人、外单位联营和承包给个人、外单位经营的企业使用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税。 5.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凭当地居委会、乡村证明,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免征房产税的范围主要有八种类型: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军队自己使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的单位自己使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或名胜古迹;4.个人所有不是营业用的房产;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8.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以免除。
禁止赠与的房屋法律规定: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房屋;未按规划许可建造的房屋;没有合法有效权利来源证明的房屋;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冲突的房屋;已依法征收没收的房屋;未经共有人和抵押权人同意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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