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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反悔了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一经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根据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存在欺诈、胁迫或显示公平的情形,否则不可一方临时反悔。
如果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支付了定金,购房人反悔不想购买房屋并且拒绝支付房屋价款,卖房一方可以不予返还定金。如果购房者在房屋过户之后反悔,不想支付购房款,那卖方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房产,并且赔偿损失。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购买者反悔不买,如果已经收受了定金,此时可以不返还定金。如果签订合同后,对方反悔不买,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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