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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心脏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算工伤。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是否工伤,与连续工作时间无关,突发心脏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究其原因,是因病死亡,但是视同工伤,即按工伤对待。《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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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您丈夫是在看工地期间,也就是说既是在工作时间之内,也是在工作岗位之上突发心脏病死亡的,认定为工伤是没有任何异议的。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和第62条分别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能够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说,您可以向公司索要赔偿金。
1、劳动者下班回家突发心脏病死亡,一般不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2、如果是在单位工作时突发心脏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算工伤,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上班时间突发心脏病48小时内死亡的属于工伤。其余的不属于工伤。职工患有心脏病属于个人原因,并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工伤的认定要遵循三项标准,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是对工伤的一般性标准。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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