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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承包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一条总则写明“双方通过公开透明、公开公正的竞价程序”选择承包合作方,协议约定原告按约定完成一定的收入及业务,被告按约定支付相应的酬金,双方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经营承包合同关系。且该合同的履行期限已届满。此外,原告与被告电信永州公司亦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诉称其担任潘市及观音潍支局局长工作,属被告电信祁阳公司职务性工作,与双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作协议》不符,不具备劳动合同的要素,故原告要求法院判定二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原告的有关报酬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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