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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的工作、生活都离不开APP。许多时候APP是工作、生活的好助手,有了它工作如虎添翼,生活更加便利、愉快。全盘否定APP的作用也不现实...
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同样为侵权行为,且属于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但是持有盗版软件的人只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该软件是盗版的,不用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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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2010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可知,我国现行法律将未经合法授权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定位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作品的行为”,也就是说,使用盗版软件或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侵犯了著作权人对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
1、侵犯商标权如下有以下情形,属于犯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软件用于教学是否侵权,应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经过了软件著作权人的授权,如果有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就不属于侵权。如果没有授权,就要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的3项权利: 第一是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第二是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第三是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费用。 如将软件用于教学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情形,则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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