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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盗版软件是侵权行为。 盗版软件(侵权复制品)的善意持有人,无权继续使用该盗版软件,应停止使用并销毁,否则构成侵权。 若是恶意持有人(即明...
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同样为侵权行为,且属于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但是持有盗版软件的人只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该软件是盗版的,不用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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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同样为侵权行为,且属于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但是持有盗版软件的人只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该软件是盗版的,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也要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该盗版软件。 2、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使用盗版软件属于侵权行为。盗版软件(侵权复印件)的善意所有者,没有继续使用该盗版软件的权利,必须停止使用并销毁。否则,就会成为侵权。恶意所有者(也就是说,知道是盗版软件使用的),自身构成侵权,停止使用,废弃,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2010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可知,我国现行法律将未经合法授权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定位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作品的行为”,也就是说,使用盗版软件或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侵犯了著作权人对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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