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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铺买卖合同要注意以下关键问题: 1、合同中明确约定公摊的面积。 2、明确约定交房的期限。在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应就交房期限做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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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签订合同时,承租方首先要查看出租方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 2、承租方还要审查,出租的房产是否已经被抵押。 3、大型店面房统一出租,出租方本身对出租的房屋不拥有产权,只是接受各位业主的委托统一对外出租,但在合同履行期内有个别业主要求提前收回自己的商场摊位自己做生意,由此发生纠纷如何处理,在签订此类合同时承租方应当要求出租方对此有承诺或保证。 4、在房屋租赁期内,公司作为出租方如果发生了破产、企业转制、公司歇业或被注销等情况,如何补救,承租方如不能继续租赁房屋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何补偿。 5、在房屋租赁期内,承租人作为自然人死亡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否沿续原来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 6、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要求写明房屋的坐落地址、房屋的间数层数、建筑面积,房产证编号,并把房地产的规划红线图及房产平面图作为合同附件。还要写清楚房屋的附属设施。有时合同中最好要标明租赁房屋的用途是居住,还是用作经营场所。 7、合同中应当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租赁房产交付时,双方应约定派代表到现场检查房产的完好情况,应当结清前期的水电费、通讯费、闭路电视费等有关费用,并签署房产交付确认书及有关财物移交清单。
为了使签订的合同能够正常履行,不出现合同纠纷,在签订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对方有没有资格签订合同。这要从以下两方面审查:一是进行资格审查。合同的当事人应该具备法定资格。如果对方是法人,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二是审查签订人。要审查签订人是否有资格。对方如果是法人,要审查签订人是否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按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且提供法人经营范围和项目的证明。如果是法人委托的代理人在签订合同,代理人应当出示法人的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委托书应当详细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要注意审查代理人的代理活动是否越权。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人委托的代理人,在法人的权力能力范围内和在法人授权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才有效。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越权签订的合同,法人不负责任。因此,审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权力能力的大小和代理人受委托权限的范围,十分重要。上述这两条,是从总的方面来说的。至于对具体的不同的合同,又有具体的不同的审查内容,应当根据合同的内容,审查的内容要有所侧重。比如,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在审查当事人资格的同时,还要注意审查其经营管理的能力,施工方案的可行性、技术指标和质量标准等等,以此来最大限度地确保所签订的合同正常履行。在有些合同中,如果对方是以个人身份出现,还必须注意审查他个人的品质、业务熟悉程度等。如果是签订劳务合同,有必要弄清应骋者本人的身份、文化、技术、政治素质、户籍、身体健康情况等等。对应当了解的情况不了解,草率签订合同,这是很不稳妥的,会为以后产生合同纠纷埋下隐患。
由于思想变革和房价攀升,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租房作为生活方式。作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要式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在签订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之外,主要条款应当围绕房屋本身。建议协商确定房屋的现状、内部设施数量及使用情况、水电和物业费的承担主体,租金的支付期限以及押金的收取和返还条件等。如果承租人需要另行装修,合同应当对装修残值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如果拆除造成房屋毁损,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人民法院会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如果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如果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如果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如果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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