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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自己起诉总公司行吗

2021-11-0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可见《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主体的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司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有自己的财产,可以独立参加民事诉讼。《公司法》解决了实体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也就是说,分公司可以直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也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因为最终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如果总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是否只能由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取决于具体案件的细节。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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