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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对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受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的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监督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以下劳动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如下:(1)聘用、解聘全职或兼职仲裁员;(2)讨论重大或困难的劳动争议案件。(3)接受劳动争议案件;(4)监督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当事人不接受仲裁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或者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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