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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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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程序1、凭公司《企业法人营业》;2、备齐有关表格文件证件、申请营业设立登记;3、领取《营业登记》。二、办理手续1、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影本;3、由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本;4、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及明影本(任职档须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为租赁的,提交合同原件和房屋产权影本,或者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营业场所为公司或者自有的,提交明以及公司或者股东提供给分公司使用的证明);6、从事加工、生产项目,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申办娱乐服务场所、旅业、印刷等行业的,须提交分公司所在地工商所出具的《企业场地调查情况表》;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8、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档。
一、办理程序1、凭公司《企业法人营业》;2、备齐有关表格文件证件、申请营业设立登记;3、领取《营业登记》。二、办理手续1、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影本;3、由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本;4、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及明影本(任职档须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为租赁的,提交合同原件和房屋产权影本,或者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营业场所为公司或者自有的,提交明以及公司或者股东提供给分公司使用的证明);6、从事加工、生产项目,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申办娱乐服务场所、旅业、印刷等行业的,须提交分公司所在地工商所出具的《企业场地调查情况表》;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8、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档。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分公司登记申请,以获得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需要向工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报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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