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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是由股东设立的,股东是公司设立的主体,而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中华...
设立分公司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你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你的公司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3、你的公司的企业法人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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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授权书到工商局办理核名。 2、核名后,持工商局发给的核名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3、填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总公司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填写指定代表证明,由总公司盖公章并将指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贴上。 5、准备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 6、由总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须有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决定,同时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 7、持验资报告、房产证、授权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的证明、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相关前置审批手续等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8、持营业执照及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业务。 9、持营业执照、公司设立通知书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10、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开户行办理基本帐户,先填写基本帐户申请书。 11、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登记通知书、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开户申请书、房产证等资料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12、持国税、地税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资料到开户行办理正式开户。 13、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时,持办理完的相关证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办理。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办事时间:法定工作日内;办事地点:市工商局及各分局、区县局;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特别提醒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或共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所有材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毛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
一、办理程序1、凭公司《企业法人营业》;2、备齐有关表格文件证件、申请营业设立登记;3、领取《营业登记》。二、办理手续1、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影本;3、由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本;4、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及明影本(任职档须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为租赁的,提交合同原件和房屋产权影本,或者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营业场所为公司或者自有的,提交明以及公司或者股东提供给分公司使用的证明);6、从事加工、生产项目,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申办娱乐服务场所、旅业、印刷等行业的,须提交分公司所在地工商所出具的《企业场地调查情况表》;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8、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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