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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分公司登记申请,以获得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需要向工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公司...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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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章程;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设立分公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2、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公司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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