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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病假工资标准如下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
长病假老职工病假工资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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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女职工合法生育的,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本人生育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支付,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有用人单位不足差额;未参保的,按产前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是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首先,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根据江苏省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最新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江苏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调整到1480元,增加160元二类地区调整到1280元,增加180元三类地区调整到1100元,增加150元。其中,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元,增加1.5元二类地区11元,增加1.4元三类地区9.5元,增加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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