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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困难,可以按规定进行裁员,并给予补偿。 企业让劳动者自行打辞职报告,否则,不发工龄补偿金是违法的,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 如果企业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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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困难,可以按规定进行裁员,并给予补偿。 企业让劳动者自行打辞职报告,否则,不发工龄补偿金是违法的,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 如果企业违法,劳动者可以向劳动机关投诉。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部分企业停产倒闭,拖欠职工工资甚至欠薪逃匿问题突出。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地建立健全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要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对于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加大调处工作力度,依法处理。各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要为当事人维权开辟“绿色通道”,对小额、简单案件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平稳解决。对申请仲裁的拖欠工资争议,要按照“快立、快审、快结”原则,及时受理,及时裁决,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优先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统筹应急周转金,完善应急预案。对因企业无力支付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机制。
企业经营困难,可以按规定进行裁员,并给予补偿。 企业让劳动者自行打辞职报告,否则,不发工龄补偿金是违法的,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 如果企业违法,劳动者可以向劳动机关投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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