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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 2、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3、当事人在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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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员、记录人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2、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该案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事件适用《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关于200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事件,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和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在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必须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是一年。但在某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内仍无法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在某个行业,特别是建筑业,拖欠工资的问题很突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多到年底才结算的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生存期间不能主张使用者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如果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不利于维护合法权益。因此,本条第四项规定: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劳动报酬滞后引起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结束的情况下,没有维持劳动关系的担心,本条第四项规定劳动关系结束的,必须从劳动关系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提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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