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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LandUse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
《国土资源部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现在是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有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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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纷争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纷争,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惹起的争持。权属纷争发生的原由很多,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换,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 (一)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限定得不够明确。 (二)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决裂法,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三)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四)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导致地界变换,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区划变换,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种历史原由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惹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换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九)乡镇集体公司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无具体限定,需要再次予以核定。 (十)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无给过赔偿,群众后来提议要赔偿等问题。(十一)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量面积,并无限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惹起地权、地界的争议。(十二)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惹起的土地争议。(十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惹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惹起的土地权属争议。(十四)公司与公司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惹起的土地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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