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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申请 1、职工发生工伤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后,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可...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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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对照《职工工伤与职工病致残程度鉴定》看是否构成伤残及等级程度及护理依赖等级; (二)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并填写《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制作《生活自理障碍鉴定申请书》; (四)向劳动部门速交相关申请书及医疗材料(包括病历、CT报告单等); (五)领取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报告; (六)征求委托人意见,是否申请再次鉴定。
劳动能力评估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因工作、因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评估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员工进行劳动能力评估,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评估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评估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评估委员会不得拒绝。劳动能力评估提交的申请材料因申请主体不同而不同。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或工伤证书)、工伤诊断证书、医院记录的病情、病情、治疗等材料(包括相关放射材料)。2、审查:劳动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劳动评估的日常工作。劳动评估办公室工作人员收到劳动评估申请后,应当审查下列事项:(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劳动评估的内容;(2)劳动评估申请是否属于本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如:评估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并组织协调评估工作;(3)指定劳动评估医院,聘请劳动评估专家组成技术评估小组;(4)劳动评估医院指定的合格医生根据受伤部位或病情进行检查,撰写诊断报告;评估专家组对被评估人员和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撰写评估意见;(5)劳动评估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和评估意见作出评估结论。4、回避:劳动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劳动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被评估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回避:(1)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评估人的近亲;(2)与被评估人和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3)与被评估人和用人单位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公平性。劳动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的回避应当作出口头或书面决定。劳动评估委员会主任应当在7天内作出口头或书面决定。劳动评估委员会主任和劳动评估委员会决定。(2)用人单位或者被评估人对劳动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劳动评估委员会申请审查;对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上级劳动评估委员会申请重新评估。评估的最终结论由省劳动评估委员会作出。(3)各级劳动评估委员会主任发现本委员会的评估结论有错误,需要重新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评估。决定重新评估的,由评估委员会决定撤销原评估结论。评估决定由评估委员会主任签署,并加盖评估委员会印章。评估委员会宣布原评估结论无效后,应当自宣布无效之日起7日内组成专家小组,新评估结论应当自专家组成之日起30日内作出。评估结论作出后,应当按照规定送达,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收据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字或者盖章。
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评定)流程的说明: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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