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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
1、提出申请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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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其中伤情复杂,涉及医学专业较多的,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把鉴定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和所在单位,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根据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如果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3)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关的诊断。专家组或者受委托的医疗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由参与鉴定的专家签署。 (4)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当事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有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当事人利益重大,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1、职工发生工伤,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申请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延长停工留薪期、继续医疗、工伤复发治疗、配置辅助器具、疾病与工伤关联等确认事项,应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3)被鉴定人原始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验报告,属职业病的,需提供职业病专科医疗诊断证明; (4)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亡职工存在供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5)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后,从劳鉴医学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至五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专家组鉴定意见研究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自作出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6、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被鉴定人市级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 (2)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给予出据的再次鉴定(介绍)函。 (3)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8、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复查鉴定。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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