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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

2021-12-25
劳动能力评估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因工作、因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评估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员工进行劳动能力评估,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评估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评估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评估委员会不得拒绝。劳动能力评估提交的申请材料因申请主体不同而不同。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或工伤证书)、工伤诊断证书、医院记录的病情、病情、治疗等材料(包括相关放射材料)。2、审查:劳动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劳动评估的日常工作。劳动评估办公室工作人员收到劳动评估申请后,应当审查下列事项:(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劳动评估的内容;(2)劳动评估申请是否属于本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如:评估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并组织协调评估工作;(3)指定劳动评估医院,聘请劳动评估专家组成技术评估小组;(4)劳动评估医院指定的合格医生根据受伤部位或病情进行检查,撰写诊断报告;评估专家组对被评估人员和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撰写评估意见;(5)劳动评估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和评估意见作出评估结论。4、回避:劳动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劳动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被评估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回避:(1)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评估人的近亲;(2)与被评估人和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3)与被评估人和用人单位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公平性。劳动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的回避应当作出口头或书面决定。劳动评估委员会主任应当在7天内作出口头或书面决定。劳动评估委员会主任和劳动评估委员会决定。(2)用人单位或者被评估人对劳动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劳动评估委员会申请审查;对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上级劳动评估委员会申请重新评估。评估的最终结论由省劳动评估委员会作出。(3)各级劳动评估委员会主任发现本委员会的评估结论有错误,需要重新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评估。决定重新评估的,由评估委员会决定撤销原评估结论。评估决定由评估委员会主任签署,并加盖评估委员会印章。评估委员会宣布原评估结论无效后,应当自宣布无效之日起7日内组成专家小组,新评估结论应当自专家组成之日起30日内作出。评估结论作出后,应当按照规定送达,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收据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字或者盖章。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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