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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是有且只有五个情况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1)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发生属权登记错误。 (2)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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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但是有且只有五个情况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1)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发生属权登记错误 (2)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 (3)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5)已经为受让人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因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等产权变动的情形是需要依法登记,才发生产权变动效力。这就要求转移产权的一方必须有相应的权利,而不动产善意取得要求是:第一,受让人必须是善意,即不知道出让人是没有权利;第二,受让时必须是合理的价格,若是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法律将认为这是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第三,该不动产已经登记。
善意不能获得债权。善意取得是获得物权的一种方式,不适用于债权。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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