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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是因为善意取得是一种物权的取得方式,善意取得是指在动产占有人非法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时,如第三人基于善意受让对该动产取得占有,...
判断是否使用善意取得,主要看 1、是否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是否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3、是否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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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适用善意取得。《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没有经过登记的,不可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可以看出地役权是适用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是善意的,就可以取得地役权。
善意不能获得债权。善意取得是获得物权的一种方式,不适用于债权。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是一种权利,采取登记公示主义,股权是需要登记的。如果要转让股权的,需要权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到工商局办理转让登记。那么,股权是否善意取得,在我国《》中,仍未建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遇有此类纠纷之时,可参照《》的有关规定以及善意取得的民法原则,合理裁处。满足善意取得条件的,股权可以善意取得,该构成要件包括: 1、登记的股权人没有处分权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权人不是真实的股权人。 2、无处分权人转让股权的,例如夫妻以共同财产向出资取得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方擅自转让该股权、《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名义处分股权的情形或者《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情形。 3、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符合以上要件的方可善意取得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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