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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代位权的限制为了防止代位权的滥用,合同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专属于债务自身的债权即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除债权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还应包括以下权利:1、实体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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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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