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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售额5000-2万元1,销售产品支付3%增值税,供应工作5%经营税。2、按增值税和经营税之和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费。3、还有2%约个人...
起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1、销售产品的交纳3%增值税,供给工作的交纳5%运营税。 2、一同按交纳的增值税和运营税之和交纳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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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服务的,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300-50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范围如下:(一)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5000-2万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1、所谓起征点,就是规定一个开始征税的起点标准(例如规定起征点为每月销售额1000元或者5000元),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而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应当就全部销售额(包括包括起征点以下的部分)计算纳税。设置起征点的目的是为了照顾那些经营规模偏小,营业额较低的纳税人。 2、起征点有一个临界点的问题,例如规定的起征点为每月销售额5000元,某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为4999元,则该纳税人未达起征点,不用纳税;而另一位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为5000元,则应纳税额=5000×4%=200元/月。
1、所谓起征点,就是规定一个开始征税的起点标准(例如规定起征点为每月销售额1000元或者5000元),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而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应当就全部销售额(包括包括起征点以下的部分)计算纳税。设置起征点的目的是为了照顾那些经营规模偏小,营业额较低的纳税人。 2、起征点有一个临界点的问题,例如规定的起征点为每月销售额5000元,某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为4999元,则该纳税人未达起征点,不用纳税;而另一位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为5000元,则应纳税额=5000×4%=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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