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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规定:1、《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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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允许增值税纳税人%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个人(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全额计征增值税。 销售货物、应税劳务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应税服务的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的,免征增值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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