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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一条规定,《...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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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规定:1、《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一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7条第二条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1)销售商品的,月销售额为5000-20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3)每次销售额为300-5000元。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300-500元(包括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增值税起征点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月销售额5000-2万元1,销售产品支付3%增值税,供应工作5%经营税。2、按增值税和经营税之和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费。3、还有2%约个人所得税。4、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或经营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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