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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具体讲,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无论是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证人还是被告人、辩护人一方提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
根据法律的规定,具体讲,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无论是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证人还是被告人、辩护人一方提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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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具体来说,作为制定依据的证人证言,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公诉人、受害者方面提出的证人、被告人、辩护人方面提出的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通过双方的问题和对质,证明双方可以对证言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情况提出问题,在证言中不真实或有疑问的地方提出问题和反驳意见。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证证人证言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和客观性。2、证人证言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听取各方证人证言,进行综合比较,确认是否反映事件的实际情况。各方证人的证言和不同证人的证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法庭必须鉴别,比较,去伪存真,不能只听一面的话。3、证人的证只有在验证真相后才能作为案件的依据。法庭对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确实需要调查、利用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手段,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受害者的陈述和物证、证据、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排除其疑问,最终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证人证言对法庭审判有直接影响,法庭必须认真检查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确保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这也是为了准确、及时打击犯罪,不会错过犯罪者,也不会冤枉无罪者。证人如实作证,说明真实情况,法庭对有意伪证或隐瞒罪证的证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刑事犯罪的证据分为七种,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明确把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作为两种独立的证据来对待的。 实际上,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是一个独立的、特殊的诉讼参与人,有自己特有的权利和义务。如被害人自诉权,根据规定,被害人除了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起诉权以外,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也可以提起自诉,这是其他证人所不具有的权利。此外,被害人陈述还包括提出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等等,这些内容属于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证据,但也是被害人陈述的组成部分。所以,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证人的地位是截然不同的。 被害人虽然依照一些学者的观点,从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特殊的证人,但并不能说所有的被害人都是法律意义上的证人。证人是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能够辨别事物并能正确表达的自然人,单位不能做证人。而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法人作为—个实体单位,既然遭受了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它当然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法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以被害人的身份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就受害情况所作的陈述,应视为被害人陈述,而这种情况下使用询问证人笔录,显然极不合适。 询问被害人时使用询问证人笔录,无形中将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混淆在一起,有违法律的严谨性和证据的科学性。因此,设立专门的被害人陈述笔录是必要的,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
证人的证人证言也是证据的一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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