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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能够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罗列如下: 1、两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薪...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限定,停工留薪期的薪水准则按照原薪水准则计量。 (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到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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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应发薪水。计入最低薪水准则的事项包括国家限定列入薪水总额的计时薪水、计件薪水、绩效薪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薪水等和按限定应由劳动者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按限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薪水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职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要求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限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可以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照发,是指职工的基本工资,而不包括加班,奖金等,因为加班奖金,虽然属于工资的统计范围,但是不属于法定必须有的,加班的时候可以有,不加班的时候就没有,奖金是企业自主发放的,国家不强制企业必须发放奖金,因此,工伤保险条例。只规范了国家必须发放的工资部分,其余的不在规范之内,并且,你工伤,并未实际加班,也没有参与工作,是不能领取奖金和加班工资的,你说的上海市规定,也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实行的,关于停工留薪期间,并没有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规定,你仔细看看就知道了,即使有规定,你不在上海,也不会按照上海规定给予你待遇的,所以,仲裁不支持到你主张,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
正常情况下薪水都是从一个月的一号开始算,到月底结束。简单举个例子,如果公司是七号发薪水,那么结算的就是上个月一号到月末的薪水。劳动保障部于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关于工人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薪水折算问题的通知》,在这个通知中提发生“规则工作日”和“规则计薪日”两个概念。“规则工作日”主要用于加班时间的计量,一些组织不能实行“准则工时规则”(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他们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准则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出“规则工作日”限定的工作小时数即为加班。因此,“规则工作日”这一概念是判断加班的一个重要依据。规则工作日的计量扣除了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具体计量方法为: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为2年52周的周末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时“规则计薪日”即用于日薪水的计量的月计薪天数,在薪水发放的时候与许多考勤事项相关,如扣除事假、病假薪水,加班费计量,工作不够一个月时的薪水计量等等,都与“规则计薪日”及日薪水数相关。月计薪天数、日薪水、小时薪水的折算方法为: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节假日)日薪水:月薪水收入÷月计薪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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