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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外国判决离婚后,要想在国内与中国公民结婚,该当事人首先应当将与前妻的离婚判决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后,婚姻登记机关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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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缘由 2006年,王先生和妻子在日本留学时相识,并于同年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前不久,两人感情破裂,欲协议离婚。 王先生听朋友说,他和妻子的结婚登记手续是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办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也要去那里。可是,王先生和妻子现在都已回国,王先生的户口所在地为洛阳,其妻子的户籍在辽宁。 那么,王先生和妻子能在洛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吗? 就此事,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答复:王先生和妻子的婚姻登记属于涉外婚姻登记,但办理离婚手续不需要再到中国驻日本大使馆。 即协议离婚的双方,应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的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协议离婚时,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办理时,双方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王先生当时是持护照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也需持护照,工作人员需要确认他是护照持有人。
在国外登记的结婚,在国内不能办理离婚登记,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双方只要有一方是中国人的,国外结婚证需要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后,才能到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在国外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在国内不能办理离婚手续。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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