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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重庆劳动法咨询相关问题写明,职工非因工负伤的,享受医疗期。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限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出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出四十四小时的工时规则。同时,该法第四十一条还限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商量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通常每日不得超出一小时;因特殊原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要求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出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出三十六小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工作时间的限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的限定,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限制的情形仅限于:(一)发生自然灾害、意外或者因其他原由,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胁迫,需要紧急处置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公司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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