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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销权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应注意如下5个问题...
行使合同撤销权应注意的问题有如下三个: 第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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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注意事项: 1、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行使; 2、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第三人; 3、原则上不能部分撤销。但是行为内容可拆分的则可以部分撤销; 4、撤销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等形式; 5、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不影响其向无权代理人追究民事责任。
行使探望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2、探望权是父亲或母亲离婚后对子女的法定权利。三、探望权产生于离婚后。离婚后,双方都有可能形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不应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四、探望权的行使必须对儿童的身心健康有益。五、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儿童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尽管《适用意见》第105条规定在财产保全时,可以针对第三人,但在强制措施上只规定了停止支付和提存两项,不具备全面的强制措施,所以要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区分开来。 即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即所谓的“第四人”、“第五人”。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他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不得再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这是因为,如果实践中无限制地依次类推第三人,会使环节增多,关系复杂,难以达到代位执行的目的,反而造成执行秩序混乱,增加执行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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