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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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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注意事项: 1、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行使; 2、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第三人; 3、原则上不能部分撤销。但是行为内容可拆分的则可以部分撤销; 4、撤销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等形式; 5、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不影响其向无权代理人追究民事责任。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当注意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申请行使;限于债权人享有的合法到期债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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