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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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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合资企业一般应当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作为监督机构,其产生方式(选举还是委派)、任期、职权等具体事宜可以由公司章程根据各自公司的情况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1、合营企业没有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2、合营企业董事会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法律不限制其具体人数。三、董事的产生和更换,采用委派和更换的方式。4、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可以选择两种方式,并在章程中约定:一是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二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一方为董事长,另一方为副董事长。五、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分别由合营各方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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