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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时,合同终止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加装修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
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租赁合同停止履行,房屋转租也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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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届满,承租人仍占有出租房屋的,出租方可申请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向承租方发出《期限迁出通知书》,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证明材料。管理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对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向承租方应发出《期限迁出通知书》,承租人仍不迁出的,出租方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对出租房屋的装修问题进行解决: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终止,违约终止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赔偿。未约定的,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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