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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如下:(1)投资损失风险:公司破产,股东投资越多,损失风险越大。(2)无投资回报:经营不良,公司无收入或损失,股东无收入。(3)承担法律...
股东由于经营不善或者所处的法律地位而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1.出资损失的风险: 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但股东的出资不一定都能收回。 2.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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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分两种,一种是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另一种是约定挂名的股东。两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有风险: 1、经营项目的风险,如果公司涉及非法运营情况,查出股东负有责任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公回司经营走私,倒答卖发票等。 2、经营过程不规范风险,比如公司偷税漏税,虚假账目,或者涉嫌其他的关联案件,如行贿,洗钱,股东要承担责任。 3、公司经营破产风险,如公司与银行、外部企业、个人之间的债务,股东有偿债责任的。
挂名股东分两种,一种是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另一种是约定挂名的股东。两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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