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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转让应注意的隐患如下: 一、林地非法流转造成林地原有目的偏移,部分林地流转变相买山卖山; 二、林地非法流转引发纠纷,权属不明; 三、林地...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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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转让需要注意的隐患1:非法林地转让造成目的偏差。林地转让的主要目的是以林地为市场要素,争取更多的人力和财力投入林地,促进森林资源更好更快的发展。然而,一些林地转让变相买山卖山。打着林地转让的幌子,林权改革毁灭性地砍伐树木,谋取即时利益。一旦被举报调查,转让双方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林地转让需要注意的隐患2:林地非法转让纠纷难以解决,村民之间的林地转让可以方便每个家庭就近管理和经营。林地转让过程中,部分村民觉得到林权认证中心变更登记比较麻烦。说不到那一天,公路、铁路、城镇建设等大型工程开工建设,转让的林地在红线范围内,每亩可补偿几万元甚至更多,林地出让方可能会反悔,矛盾纠纷要反复调解,从而在农村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林地转让需要注意的隐患3:林地非法流转经营偏差,新农村建设加快,生态旅游热,林下养殖,种植流行的背景下,一些投机商人打着发展生态旅游和林下养殖的幌子林地。在其林地上,以建设生态旅游配套设施为由,大肆开山取石,经营石材建材,破坏林地和植被,或者组织村民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挖掘珍稀野生植物牟利,给林地和森林植被带来满目疮痍。
1、《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第二条规定: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1、转让合同的形式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2、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3、转让价格评估事宜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4、有关税费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5、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据转让程序设定付款期限与金额,体现相互制约与督促作用,以降低双方交易风险。6、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转让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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