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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按以下两段进行计算: 1.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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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与一个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则计算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规则计算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按以下两段进行计算: 1.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最高为十二个月工资。其他情况下,没有最高限制。 2.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计算。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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