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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肯定时期内相分散,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返还土地的一种经济...
土地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订立土地租赁合同不能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2、租赁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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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并不能使不合法的合同变为合法,不公证也不会导致合法的合同不合法。关于土地租赁合同: 1、没有强制公证的要求。 2、是否公证由双方决定。 3、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签署后,不论是否公证,都有法律效力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相关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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