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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应当认定为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对产权人给予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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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成为同居者,1、同居者必须在被拆除的房子里有常住户口。目前,房屋拆迁补偿从人口补偿配置到拆迁房屋市场价格补偿配置的变化。据此,公安机关对房屋拆迁地区的户籍管理规定,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新发行拆迁许可证基地内的常住户籍,不再冻结。因此,同居人的常住户口必须在拆迁许可证发行前取得。2、同居者在撤销许可证发行之日,在该房屋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对于居住一年以上的时间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撤销许可证发行日的前一年,一直住在这个房子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也可以理解为在这个房子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对于特殊情况除外,一般来说,由于居住条件困难,租房容易就学,就业容易,住在学校和职场等情况,必须是特殊情况。3、同居者是市内没有其他住宅,或者有其他住宅但居住困难的人。住宅是指拥有个人所有权的房屋和使用权的公营住宅。没有住但享受过住房补贴的,也应视为有住房。关于居住困难的认定,可以参考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包括5平方米)。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过程中对同居者的定义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但由于结婚、出生在拆迁住宅内不到一年,或者他有住宅,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拆迁住宅内有常住户口即可。
关于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况,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些: (一)可以酌情多分配的: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有两处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租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成为“同住人”应符合三个条件: 1、“同住人”应当在被房屋处有常住户口。目前,补偿实现了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据此,公安机关对房屋拆迁地区的管理规定,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新核发拆迁许可证基地内的,不再进行“冻结”。因此,“同住人”的常住户口应当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前取得的。 2、“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对于“居住一年以上”的时间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的前一年,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并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也可以理解为曾经在该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对于“特殊情况除外”,一般来说,因居住条件困难在外租房,因方便就学、就业,而在学校或工作单位居住等情形,应当属于特殊情况。 3、“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住房”是指具有个人产权的房屋或有使用权的。虽无住房但享受过的,也应视为有住房。至于“居住困难”的认定,可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为参照标准。在此需提醒您的是,拆迁过程中对“同住人”的界定应当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但对于因、出生而在拆迁房屋内居住不满一年,或他处有住房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只须在拆迁房屋内有常住户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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