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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内部承包行为的认定标准主要是:(1)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2)社会保险关系;(3)施工资质、商标、...
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的标准主要是: (1)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两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的; (2)社会保险关系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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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发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本企业职工,两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的; (2)发包给个人的,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3)承包人使用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商标和企业名称,履行职责,在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工程施工,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施工企业支付承包合同保证金的; (4)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或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接受施工企业的任免、调动和聘用: (5)承包人组织项目施工所需的人、财、物、资金,由施工企业协调支持; (六)承包人在施工企业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人和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配经营利润。
承包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对基建产品约定的价格,由双方通过谈判,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包合同是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 1)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 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2)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定作人与承包人之间定立承包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包人的能力、条件信任的基础上。只有承包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3)定做物的特定性 承包合同多属个别商订的合同,定做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4)承包合同为诺成合同。 5)承包合同为有偿合同。
对于与内部员工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需从以下方面认定: 1、人员管理项目工作内容多而杂,没有专业的人员在现场进行指导极易导致施工质量问题。如果公司为内部承包人配备了足够的专业人才,如建造师、造价师、设计人员和监理人员等等,组建了专业的团队来保证施工项目的有序进行,工程的质量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内部承包合同易认定为有效。反之,则易认定为无效。 2、财务管理对于内部承包人的根本需求就是获得工程价款。如果公司以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来管理制约内部承包人,严格的按照对外(即对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的付款时间节点及付款条件向内部承包人付款。如,隐蔽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后,公司才向内部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则内部承包人只有保质保量的完成相应的工程,才能得到相应的工程款,对于工程质量也能起到较好的保证作用。故,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内部承包合同易认定为有效,反之,则易认定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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