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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结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送达相关单位。...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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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XX(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和实施全市监督抽查工作,并公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区县质监部门根据市质监局安排和工作需要,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监督抽查工作。
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如无法加盖公章,必须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在抽样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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