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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与员工手册(规章制度)这二份文件的性质不同,不能互相构成组成部分。劳动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合同、协议,既然是合同,那么必然是合同各方协商而订立,至少表面上劳动合同也是双方协商订立,而不是公司单方面制定。(实际上合同条款大部分都是公司定的,但是形式上是双方协议的。)而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不是合同,而是公司单方面制定,只要内容合法,并且在制定的程序上征求了员工或者员工代表的意见,员工手册就可以适用。虽然说劳动法律要求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征求员工意见,要有民主程序,但是,这与作为合同的一方协商订约是完全不同的。二、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的修改程序也不同。劳动合同的修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尤其是工资、职位等主要条款,需要员工与单位协商一致才可修改,至少原则上如此。而员工手册的修改,由单位单方面制定和修改,当然,如上所述,只要修改内容合法,经过民主程序征求员工意见即可。如果说“员工手册构成员工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那么直接的结论就是:员工手册的制定、修改,都要象劳动合同那样,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制定、修改,如此一来,单位在订立规章制度、以及根据企业发展调整规章制度时,要象订立合同那样,与每个员工协商?单位的员工管理权,如何有效进行?既然“员工手册构成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那么劳动合同所指向的员工手册,必然是劳动合同所说的当时有效版本的员工手册,而无法指向后来修改的员工手册,因为,除非后来的员工手册员工本人同意修改,否则新修改的员工手册对该员工无效。这样,想当然的二句话,就导致员工手册的适用产生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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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补充协议签署在后,一般以补充协议所约定内容为准。具体依据如下: 1、补充协议中一般都会在尾部写明“原合同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民法典》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补充协议签署在后,与主合同不一致,应视为双方对主合同的变更,因此应以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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