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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行政主管部们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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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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