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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扬尘污染源进行现场检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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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建设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有关扬尘污染的排污申报登记。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控制度和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信息。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共享系统。
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扬尘污染源进行现场检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扬尘污染查处情况。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执法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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