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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装卸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采石取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中以及因其他...
运输、装卸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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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自备的燃料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由承担管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环境空气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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