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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控制度和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信息。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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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缴纳扬尘排污费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控制度和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信息。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共享系统。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正常使用扬尘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二)未按规定安装或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自动监控设备的;(三)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四)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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